⒈ 亦作“糾举”。
⒉ 督察举发。
⒈ 亦作“糺举”。督察举发。
引《后汉书·桓帝纪》:“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,刺史、二千石以纵避为罪。”《后汉书·皇甫规传》:“今臣还督本土,糺举诸郡,絶交离亲,戮辱旧故,众谤阴害,固其宜也。”《北齐书·窦泰传》:“泰 以勋戚居臺,虽无多纠举,而百僚畏惧。”宋 欧阳修 《再论按察官吏状》:“乞朝廷选差按察使,糺举年老、病患、赃污、不材四色之人,以行澄汰。”《清史稿·世祖纪二》:“今后各宜洗濯自新,务尽职事,并许督抚纠举,都察院考覈以闻。”
⒈ 纠正举发。
引《后汉书·卷三·肃宗孝章帝纪》:「一岁且多于断狱,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,有司其议纠举之。」《文选·任昉·奏弹刘整》:「其宗长及地界职司,初无纠举及诸连逮。」
从前居住过的住所。
1.老规矩。
1.租屋而居。 2.指所租之屋。
1.酒店。 2.旧时亦指饮酒作乐的聚会。
1.饮酒用的器具。
1.聚集。
1.纠合聚集。多含贬义。
1.集聚。
1.佛家语。即欲界一处,色界四处,无色界四处。佛教谓众生轮回之地,凡三界九处。亦称"九有情居"。
1.谓九次举牲。周天子宴请上公之礼。 2.指齐桓公九合诸侯。 3.多次举荐。